| 在英政府统治下之马来西亚,虽然亦有社团之组织,但是管制严密,如若有新团体的组织,政府必严厉调查,尤其是对于领导人物之历史,更为注意,假如认为有问题的,便不批准,因此明哲保身之士,多不愿领导组织社团,所以当时吉隆坡埠上团体不多,而且社团与社团之间亦甚少联络,盖亦避免招谣,各自为政,埋头于维持自己会务而已。 迄1920年至1923年之谱,各社团之负责人,与及社会贤达,鉴于单一社团之力量,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工作,力量微薄,常感力不从心,于是趁着庆典,或其他理由,各派代表,互相切磋,互相联络,力量大增,闻风而陆续参加者,共有团体三十二个单位,因之社会人仕称之为「三十二行团」,此乃「三十二行团」之所由来也。 和平之后,政府对于集会结社之控制,较为放宽,是以新团体之组织亦较易获得批准,梁志翔君鉴于三十二行团,虽有合作之概念,但是未有合法之组织,处理事务,须分别向行团征求意见,烦难万分,荒废时日,事倍功半,因倡议组织行团锅会,俾得获更佳之成就,该时和议者亦甚众,倡正在进行之际,忽闻某州亦有筹组 「行团总会」者,而其主要职员某君,竟有吞占公款之事发生,诚恐因此而受影响,迫得暂时停止。殆至1954年中,梁君再伸前议,各行团纷纷赞成参加,复得社团注册官之批准,逐于1955年宣告成立,为社会福利事业,作更伟大之贡献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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